(2015)平商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志坚与王致敏、刘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坚,王致敏,刘长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333号原告李志坚,农村居民。被告王致敏,农村居民。被告刘长凤,农村居民,系被告王致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坚与被告王致敏、刘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致敏、刘长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坚与被告王致敏、刘长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李志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