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玉庆与张润珉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庆,张润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周玉庆,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润珉,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玉庆与被告张润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侵权人是白河林场蛤蟆塘业主滕艳玲,被告张润珉是滕艳玲之子,张润珉有时到其母滕艳玲处帮忙。原告应当以滕艳玲为被告诉讼。原告本次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玉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道彬代理审判员 常安平代理审判员 张正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欣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