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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玉庆与张润珉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庆,张润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周玉庆,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润珉,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周玉庆与被告张润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侵权人是白河林场蛤蟆塘业主滕艳玲,被告张润珉是滕艳玲之子,张润珉有时到其母滕艳玲处帮忙。原告应当以滕艳玲为被告诉讼。原告本次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玉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道彬代理审判员  常安平代理审判员  张正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欣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