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抗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楼樱杰与赵小兰、张伟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楼樱杰,赵小兰,张伟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抗字第4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楼樱杰。原审被告:赵小兰。原审被告:张伟萍。原审原告楼樱杰与原审被告赵小兰、张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义商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行)监[2015]33070000102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楼樱杰在明知借条部分虚假的情况下,仍恶意的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骗取法院民事判决书,该行为扰乱审判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义乌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立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