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董文武诉被告张春革、张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武,张春革,张桂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309号原告董文武,男,汉族。被告张春革,男,汉族。被告张桂凤,女,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董文武诉被告张春革、张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文武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董文武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柯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