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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27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利平、孙彦彪与被告刘利平、王虎、王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799-2号原告苏某某。原告孙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孙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被告刘某某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被告刘某某所有的普通货车一辆、被告刘某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被告刘某某所有的小型面包车一辆、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被告王某所有的索兰托牌轻型客车、被告王某某所有的捷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某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被告刘某某所有的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被告刘某某所有的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被告刘某某所有的桑塔纳牌小轿车一辆、���告刘某某所有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王某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被告王某所有的索兰托牌轻型客车、被告王某某所有的捷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被告刘某某、王某、王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刘某某、王某、王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刘某某、王某、王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被告刘某某、王某、王某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刘某某、王某、王某某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