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于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2009年犯聚众斗殴罪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胜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19时许,在沈阳市于洪区大兴朝鲜族乡沙岗子村金城小区6、7门市房内,被告人丁某开设黑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获,内设赌博用的捕鱼机2台(十六个操作单元),被告人丁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收缴赌资人民币10000元,依法已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张某某、董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提取记录、扣押清单、辽宁省罚没款收据;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葛莉丹人民陪审员 梁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婷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