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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礼军、郭跃芬与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礼军,郭跃芬,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朱礼军。原告郭跃芬。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胜培,女,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被告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法定代表人沈丹,镇长。委托代理人石俊松,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礼军、郭跃芬与被告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礼军、郭跃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礼军、郭跃芬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礼军、郭跃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礼军、郭跃芬负担。审 判 长  季新宏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