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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劳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崔启生与栗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启生,栗长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劳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崔启生,男,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栗长兴,男,46岁,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启生诉被告栗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启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栗长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启生撤回对被告栗长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李海东人民陪审员  闫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