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劳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崔启生与栗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启生,栗长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劳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崔启生,男,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栗长兴,男,46岁,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启生诉被告栗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启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栗长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启生撤回对被告栗长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李海东人民陪审员 闫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