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二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刘兴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刘兴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09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司马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虎,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兴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松桂园支行)与被告刘兴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芙公(湘)立字(2014)×××号立案决定书及报案书。经审查,本案所涉信用卡办卡过程中存在伪造资料、提供虚假信息等,办卡后,亦存在虚假交易,恶意透支等情况,原告中国银行松桂园支行就上述情况已向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报案,该局已立案进行刑事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玲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喻 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