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周容与上海锦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容,上海锦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周容,女,198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上海锦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陆荷英。原告周容诉被告上海锦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锦宇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周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3125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98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锦宇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故目前暂不适宜强制执行。综上,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