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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进英与春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进英,春华,王中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533号原告:及进英,无职业。被告:及春华,无职业。第三人:王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及进英与被告及春华、第三人王中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皮晓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生、宋阳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及进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及进英承担。审 判 长  皮晓赛人民陪审员  王春生人民陪审员  宋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