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175号原告黄某某,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