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行远照明有限公司与葛陈、马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行远照明有限公司,葛陈,马亚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75号原告:安徽行远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徐铁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列娜,该公司员工。被告:葛陈,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马亚平,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行远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葛陈、马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行远照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行远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行远照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葛陈、马亚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1449元,由原告安徽行远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