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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卫毛与陈玲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毛,陈玲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黄卫毛,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玲娜,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卫毛与被执行人陈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4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玲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卫毛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息随本清),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290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玲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陈玲娜进行司法拘留教育15日,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名下有址在泉州市丰泽区的房产可供执行;本院经查证属实,于2015年1月8日作出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财产,但经多次拍卖均无法成交,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表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