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叶其林与刘肇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其林,刘肇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叶其林,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刘肇益,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其林与被执行人刘肇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肇益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且查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