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指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谢兆坤、费县腾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谢兆坤,费县腾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指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居民。被执行人谢兆坤,居民。被执行人费县腾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兆坤,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谢兆坤、费县腾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立(2015)费执字第226号一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费县人民法院(2015)费执字第226号一案指定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