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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庄裕希与陈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裕希,陈建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004号原告庄裕希,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陈湘霖,北京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兴,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邓代宾,国浩律师(福州)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裕希与被告陈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裕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裕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庄裕希负担。审判员 黄 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楷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