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与姚晓亮、吕春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姚晓亮,吕春彦,刘慧慧,霍江琪,梁少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金初字第1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号。负责人:丁万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银岭,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清丰县。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玉平,女,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清丰县。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姚晓亮,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吕春彦,女,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姚晓亮之妻。被告:刘慧慧,女,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霍江琪,男,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梁少艳,女,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霍江琪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诉被告姚晓亮、吕春彦、刘慧慧、霍江琪、梁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清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