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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范继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范继东,邴连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崔凤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慧,北京恒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范继东,1958年11月23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邴连顺,1960年12月15日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范继东、邴连顺合同纠纷,不服本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及(2008)南民二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被申请人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被申请人证据不足,仅有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证据原件,再者两个案件使用相同的收款收据立案,法院枉法裁判,故请求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新证据向法院提交,本院下发的(2008)南民二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及(2008)南民二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分别已于2008年9月6日及2008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忠仁审 判 员  周力荧代理审判员  黄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月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