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联盛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联盛电子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铜川市王益区联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5号1-4。法定代表人魏秀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某,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某某,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朝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延彦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铜川市王益区联盛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王益区联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王益区联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