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二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柳条湖实业总公司诉被告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房屋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二初字第705号原告沈阳市柳条湖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晓。委托代理人刘铁军。委托代理人许铁山。被告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委托代理人周成成。委托代理人廉东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柳条湖实业总公司诉被告沈阳于洪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房屋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柳条湖实业总公司撤诉。诉讼费2000元,退还原告沈阳市柳条湖实业总公司。审 判 长 曹立刚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郭跃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