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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鞠兰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鞠兰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鞠兰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