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韩玉光与密山市农业局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一字第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玉光,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艳,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桂芝,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密山市农业局。法定代表人:廉守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庆华,密山市五丰农场场长。再审申请人韩玉光因与被申请人密山市农业局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鸡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玉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吕庆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