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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监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岳以梅、郇金才等与常州易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以梅,郇金才,郇银才,常州易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监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岳以梅,居民。申请执行人郇金才,居民。申请执行人郇银才,居民。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常州易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2号。法定代表人华秋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岳以梅、郇金才、郇银才与被执行人常州易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了沭劳人仲案字[2015]第18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常州易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三申请执行人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按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20倍计发)、丧葬费19644元(按县职工月平均工资3274元计发6个月),两项共计596524元;自2014年6月起,被执行人按786元/月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岳以梅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5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15]第186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曙审判员 仲 超审判员 周光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全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