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业芳与盐城永恒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朱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芳,盐城永恒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朱兵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8号原告:王业芳,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永恒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被告:朱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芳诉被告盐城永恒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朱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盐城永恒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朱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业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芳撤回对盐城永恒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朱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何艾云代理审判员 孙姗姗人民陪审员 曹振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