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3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汤建三与覃慧君、刘德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757号原告汤建三,女,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荣林,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慧君,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刘德祥,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刘祖林,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建三诉被告覃慧君、刘德祥、刘祖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建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建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汤建三承担。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思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