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雪峰与李晟、李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峰,李晟,李志伟,李冬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678号原告刘雪峰,1974年12月20日。被告李晟,1968年3月19日,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63号31栋105房。被告李志伟。被告李冬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峰诉被告李晟、李志伟、李冬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8日向原告刘雪峰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刘雪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