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卢春林与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林,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卢春林,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巨坤,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春林与被告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春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春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春林负担。审 判 员 胡亮亮代理审判员 江 超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记员王方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