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178号原告:申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程学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