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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海珊与黄位贵、雷劲银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珊,黄位贵,雷劲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304-1号原告刘海珊,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位贵,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宁德市。被告雷劲银,女,1979年1月2日出生,畲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珊与被告黄位贵、雷劲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黄位贵、雷劲银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4幢3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东侨字第××号)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已提供原告刘海珊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68号东晟·泰丽园6幢803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宁政国用(2015)第003381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位贵、雷劲银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4幢3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东侨字第××号)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三年。二、冻结原告刘海珊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68号东晟·泰丽园6幢80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宁政国用(2015)第003381号)的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永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