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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董建恩与赵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恩,赵文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董建恩,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赵文军,男,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恩诉被告赵文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恩撤回对被告赵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雷文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达新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