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二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成臣与桓仁镇五道河子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臣,五道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二初字第00416号原告王成臣,男。被告五道河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臣与被告五道河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臣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千四百五十元(原告王成臣预交),由原告王成臣负担。审判长 关伟林审判员 宋圯墨审判员 原有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