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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陆龙会与陈远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陆龙会,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9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大竹园镇。被告陈远凯,男,汉族,现年26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龙会与被告陈远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正在查找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龙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