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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斌与被告赵大龙、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赵大龙,霍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被执行人赵大龙,男。被执行人霍丽,女,系被告赵大龙之妻。原告张斌与被告赵大龙、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大龙、霍丽账户存款15×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