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金亮与梁永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亮,梁永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黄金亮,农民。被告梁永金,农民。原告黄金亮诉被告梁永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立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于2015年9月14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书记员岑彩倩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修建杉木基地的机耕路。合同签订后原告用挖掘机等进行施工,到2013年10月间,双方因开建新路问题协商不成,为此双方解除了前述的合同,原告停工撤出工地。就原告已完成的工作量,双方结算价款为14288元。被告当时无钱支付,便出具欠条给原告,约定于2013年10月10日前付清这14288元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就本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4288元、利息1600元、违约金2857元及其他损失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永金向原告黄金亮支付劳务费及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补偿费共计15000元,限于2015年12月15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97元,由被告梁永金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规定的义务,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覃立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岑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