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叶德春与黄飞虎、曾宗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608号原告叶德春,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黄飞虎,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第三人曾宗平,男,193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叶德春与被告黄飞虎、第三人曾宗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误将被告黄飞虎姓名错写为“黄惠虎”导致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德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德春负担。审判员黄桂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张顺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