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国荣与方国荣、包永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09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钧。委托代理人:屠吟。被告:方国荣。被告:包永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国荣、包永伟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依法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盈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