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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合肥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冯玉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玉江,合肥利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玉江。委托代理人:权良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苑E区012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3002327-1。法定代表人:倪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孝建。上诉人冯玉江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预收上诉人冯玉江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烜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欧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斯斯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