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大龙、王柱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大龙,王柱田,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郑大龙,男,1957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证件号码132922195703040019。被执行人王柱田,男,1955年出生,汉族,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韩勇,男,1970年出生,汉族,地址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大龙与被执行人王柱田、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柱田、韩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2606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