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搬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姚立平与陈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立平,陈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姚立平。被告陈国江。原告姚立平与被告陈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立平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前后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5年3月28日止共合计借原告六万元整,被告于该日将三张借条合计后出具了一张六万元的借条给原告,约定自2015年4月30日开始每月还原告500元,可是至今为止,被告分文未还。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陈国江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国江曾多次向原告姚立平借款,2015年3月28日,双方结算,被告陈国江合计结欠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姚立平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备注一:从即日起以前的所有借条一律无效和作废,原有借条一共叁张、作废。备注二:从2015年4月30号开始每月还姚立平伍佰元(500元)直到还尽为止。陈国江2015.3.28”。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遂于2015年8月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陈国江结欠原告姚立平借款60000元之事实,有被告陈国江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虽约定分期给付,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实际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尽管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尚未完全届满,原告有权对本案未到期债权一并同时主张请求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姚立平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国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席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