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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督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习文贺与北京荧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督字第00725号申请执行人习文贺,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荧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1-105。法定代表人韩德生,负责人。习文贺诉北京荧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40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荧佳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习文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29日,习文贺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与执行法院沟通,执行法院已将该案件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习文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习文贺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习文贺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恒审判员 金 星审判员 高 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子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