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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游世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游世洪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458号原告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津街上什字西路金鹿花园C区入口6#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9120021-1。法定代表人雷显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治发,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世洪,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游世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游世洪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游世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聚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