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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向军与邱生根、兰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军,邱生根,兰霞,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商初字第633号原告:徐向军。被告:邱生根。被告:兰霞。被告: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亭川东路74、76号301室。法定代表人:邱生根。原告徐向军与被告邱生根、兰霞、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采取诉前登记,于同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生根、兰霞、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向军起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邱生根、兰霞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被告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依约向被告邱生根交付了借款,截至2015年1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万元。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邱生根、兰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告邱生根、兰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邱生根、兰霞、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款合同一份,转账凭条一份,证明被告邱生根、兰霞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被告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向被告邱生根转账交付借款的事实。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提出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特性,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且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日,被告邱生根、兰霞向原告徐向军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30日,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盖章,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2016年12月30日止。双方还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由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邱生根转账交付了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邱生根、兰霞未归还借款,仅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30日,被告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也未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故此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邱生根、兰霞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两被告理应按照借条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其未归还借款并支付全部利息的行为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邱生根、兰霞归还借款本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理应对被告邱生根、兰霞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生根、兰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向军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对被告邱生根、兰霞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680元,由被告邱生根、兰霞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被告浙江丰信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学锋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申请执行期限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