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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唐惠红与周应红、陈文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惠红,周应红,陈文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唐惠红。被执行人周应红。被执行人陈文年。本院在执行唐惠红与周应红、陈文年(2015)舟定执民字第1109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应红、陈文年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2000元,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109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