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赵培新与诸城市新亚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培新,诸城市新亚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047号申请执行人赵培新。被执行人诸城市新亚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吉家屯村东舜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梁作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培新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新亚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培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诸城市新亚特机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赵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