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胜国与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国,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150号原告杨胜国,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徐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勇,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国与被告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胜国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雷 娅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