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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胜国与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国,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150号原告杨胜国,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徐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勇,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国与被告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胜国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雷 娅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