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家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重庆家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067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家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4928-0。负责人曾梅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家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曾梅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家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日月光店、被告重庆家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颜莉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