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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胡某,又名胡某甲,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泓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中文、人民陪审员郝本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由于两人缺乏了结,草率结婚,感情一般,婚后感情尚可。但从2003年开始,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在外行骗筹措赌资。特别是近几年,被告长期不回家,我俩已无夫妻之实。现诉来贵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证据二、2014年11月11日,大冶市刘仁八镇大庄村证明二份,主要内容:我村村民刘某,妻子胡某,两人于1979年4月8日举行婚礼,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分别已成家,胡某从2014年5月以后一直没有回家;证据三、2014年11月12日,大冶市刘仁八镇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主要内容:我村胡家挽组姑娘胡某甲于2003年12月至今一直未回娘家。被告胡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原告举出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举出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均已成人。2002年开始原告在铜山口镇从事运输,被告负责家庭事务。2014年5月,因被告胡某沉迷于打牌,两人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3月,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提出如上所请。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相识恋爱并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可以认定两人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随着生活条件、经济状况的好转,被告沾染不良恶习导致两人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珍惜三十余年夫妻感情,两人是有和好可能。原告在诉讼中也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154101040002529。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尹 泓审 判 员  曹中文人民陪审员  郝本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