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马贝贝与杨山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马贝贝。法定代理人:马标。委托代理人:叶军强,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山华,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草塔镇和衷村26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徐渭。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贝贝与被告杨山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亦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国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