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薛守恩、薛守勋等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守恩,薛守勋,薛守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薛守恩,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薛守勋,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薛守臻,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以上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华柄、崔海梅,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颜晓波,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希成、董海峰,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薛守恩、薛守勋、薛守臻与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守恩、薛守勋、薛守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宏伟审判员  崔满良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敏 来自: